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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楊忠城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傳智即林鐸臻即林正彬
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送達代收人
許允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蔡孟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送達代收人
蔡崇義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周佑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林傳智即林鐸臻即林正彬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111年4月7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楊 忠 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 日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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