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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楊雅婷

上訴人
陳博皓
上訴人
林靖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宋羿萱律師
被上訴人
禚培禹
被上訴人
和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治銘
被上訴人
梁翌修
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
複代理人
廖國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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