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陳博皓
- 上訴人
- 林靖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宋羿萱律師
- 被上訴人
- 禚培禹
- 被上訴人
- 和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治銘
- 被上訴人
- 梁翌修
- 訴訟代理人
- 王晨瀚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國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