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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張雅菁、王國材

  • 上訴人
    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追加被告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訴訟代理人 鄭貴虹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被 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31行中關於「編號乙(面積為2.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乙(面積為2.14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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