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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抗字第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黃渙文林金灶董庭誌

抗告人
楊嘉艷
相對人
楊宗榕

楊汶翊

王玉華

楊勝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4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楊宗榕對抗告人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下合稱系爭債權)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相對人係合夥詐欺抗告人而取得系爭債權。抗告人遂於民國110年7月2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提起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新竹地院以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61號裁定(下稱161號裁定)移送至本院。然抗告人已於本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52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詳述本件原因事實,並依本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98號裁定(下稱1898號裁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90元,本件與另案實為重複案件。抗告人亦曾向原審之書記官表示裁判費已於110年8月10日如數繳納(嗣改分為另案),書記官並口頭提醒抗告人如已繳納裁判費,則無須再重複繳納。惟抗告人於110年11月18日至新竹市關東橋派出所領取原裁定時,始知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而駁回抗告人之訴,顯與事實不符,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將本件與另案併案審理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於110年7月間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因相對人之住所地均未位在新竹地院管轄區域,新竹地院遂依職權以161號裁定移送本院,經原審受理在案,因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原審乃於110年9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該裁定於110年9月24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並於110年10月4日生送達效力,惟因抗告人逾期未繳費,原審遂於110年11月5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等節,有原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7頁、第69至79頁、第85至86頁)。抗告人另於110年7月20日以相同原因事實向本院提起另案訴訟,本院乃於110年7月28日以1898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該裁定於110年8月9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抗告人並於110年8月10日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另案尚未審結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抗告人雖辯稱本件與另案為重複事件,並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將本件與另案併案審理等語。惟查,本件與另案若確如抗告人所述,其原因事實相同,則依法抗告人本不應重複起訴。抗告人既分別向本院及新竹地院提起訴訟,已為不同案件,仍應分別徵收裁判費,以符合程序要件。惟抗告人僅繳納另案裁判費,經原審定期間命補繳本件裁判費後,抗告人仍未補繳,則其提起本件訴訟,程序上已難認合法。又原審之書記官係因抗告人表示其已繳納本件裁判費,而提醒抗告人如已繳納則無須重複繳納,此與抗告人是否曾繳納另案裁判費無涉。且抗告人既提起本件訴訟而未繳納裁判費,本應遵期補繳,不生重複繳納裁判費之問題。從而,原審以抗告人未補繳裁判費,其起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裁判字號(新竹地院) 債權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103年度竹簡字第240號民事簡易判決 5萬6,874元  2 103年度竹小字第434號民事小額判決 8萬2,508元  3 104年度竹小字第376號民事小額判決 3萬2,382元  4 107年度竹簡字第148號民事簡易判決 17萬7,430元  5 107年度竹簡字第380號民事簡易判決 11萬1,101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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