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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黃渙文蔡家瑜林宗成

再審聲請人 顏敏雄

一、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84號),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再審事件裁定,聲請再審。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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