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顏敏雄
一、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84號),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再審事件裁定,聲請再審。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