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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黃渙文蔡家瑜林宗成

  • 原告
    顏敏雄與再審相對人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顏敏雄 一、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8年 度中簡字第102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84號),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再審事件裁定,聲請再審。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 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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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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