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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陳學德謝長志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
    李樹生、廖孟津

  • 原告
    顏敏雄
  • 被告
    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4號 再審聲請人 顏敏雄 再審相對人 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生 再審相對人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1月10日送達,然其 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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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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