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姚彥甄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易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當事人,於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案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行準備程序時,懷孕已屆預產期無法親自到庭,當日庭期筆錄記載又僅記載要旨,為核對筆錄,聲請交付當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雖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本院於前開庭期之開庭過程及雙方當事人之陳述,均經載明於該日之準備程序筆錄中,聲請人欲明瞭當天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以向本院聲請閱卷之方式即足達,且聲請人於系爭事件已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參與準備程序之進行,並無不能瞭解「出庭狀況」之情。此外,聲請人聲請交付當天之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何種法律上利益(如筆錄記載錯誤,有核對法庭錄音更正錯誤之必要等),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