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陳宗賢
  • 法定代理人
    邱英士

  • 當事人
    鼎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鼎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英士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原告與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方海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4,157,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1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玉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