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蔡孟君
- 原告廖子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廖子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8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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