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8號
- 原告
- 廖子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8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00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8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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