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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廖子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8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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