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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1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廖純卿

原 告
聖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佩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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