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6號
- 原告
- 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諺
- 訴訟代理人
- 洪鈺婷律師
- 被告
- 陳木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9日星期四(含)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04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9日星期四(含)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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