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李蓓

原告
國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永惠
被告
吳政明

黃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吳政明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號土地上面積150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將該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二被告黃金富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土地上面積20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將該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價值為斷。又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5,400元,有該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318,000元(計算式:25400元/平方公尺×〈150+20〉平方公尺=4,3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至原告聲明三、四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規定,屬附帶請求,故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