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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
    鍾舒涵

  • 當事人
    瑪麗安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瑪麗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凱美麗產業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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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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