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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宗成

原告
林仁德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告
名格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並於起訴狀中自稱所訟爭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3,000元。但查,土地公告現值乃行政機關用以課徵稅捐所為之計算標準,與土地之實際交易價值,存在有相當落差。本院參酌鄰近同段同小段之其他地號土地近年來之實價登錄資料每坪約28萬元(折合每平方公尺為84,700元)及原告所主張拆屋還地之面積約20.736平方公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56,339元(計算式:28萬元×0.3025×20.736㎡=1,756,3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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