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6號
- 原告
- 允竑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俞君
- 訴訟代理人
- 張博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慧鈴律師
- 被告
- 八禾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稚鈞
上列當事人閻請求給付工程款及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1,175元,另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核定為80萬元,合計為2,871,1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