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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董庭誌

原告
朝良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朝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濟業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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