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吳怡嫺
- 原告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益電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4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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