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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鄭百易

原告
林慶智
原告
林慧宜
原告
林慧音
原告
吳淑絹
原告
楊美錦
原告
蔡馥羽
原告
蔡汶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安、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樂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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