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35號
- 原告
- 康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文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鎂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65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