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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0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施懷閔

原告
金螞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珍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245,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4,6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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