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號
- 原告
- 水硯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宏琳
- 訴訟代理人
- 王乃民律師
辜倩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186元。
理由
原告與被告樂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7,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