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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0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沅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靜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839元。

理由

原告與被告三信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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