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益
- 訴訟代理人
- 蔡其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9,000元,應徵裁判費21,2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