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2號
- 原告
- 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得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膺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黃得倫、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而依前開說明,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附帶請求孳息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