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8號
- 原告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被告
- 張五郎
- 被告
- 照華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 (原名照華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長彥
- 被告
- 張進圳
張進欽
張周梅雀
張寶蓮
張振墱
張煥彰
張世賢
張郢聖
張郢仲
阮氏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本院職權查調所得109年司執字第12580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內含協成段67地號2,057,000元、協成段71地號1,44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
二、被告照華興業有限公司業已更名為照華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原告應具狀更正,並載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