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85號
- 原告
- 牛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碩宸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洽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618號),惟被告洽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000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