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6號
- 原告
- 環峰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明雅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8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92萬4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