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公司股份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林德雲、吳師儀
- 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九十不老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施偉光、間確認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8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 告 九十不老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師儀 被 告 施偉光 當事人間確認公司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九十不老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未上市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本院參以該公司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書 中之11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權益總額」係新台幣(下 同)9,318,873元,且該公司已發行總股份數係1,000,000股,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之股份數係240,000股等情。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2,236,530元(0000000÷0000000×240000=0000000,小 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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