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8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雲
- 被告
- 九十不老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師儀
- 被告
- 施偉光
當事人間確認公司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被告九十不老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未上市上櫃公司,並無公
開交易價格,本院參以該公司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書
中之11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權益總額」係新台幣(下
同)9,318,873元,且該公司已發行總股份數係1,000,000股,而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之股份數係240,000股等情。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2,236,530元(0000000÷0000000×240000=0000000,小
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