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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3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宗成

原告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

上列原告對被告加恆企業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起訴時所為保留部分給付範圍之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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