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31號
- 原告
-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仕
上列原告對被告加恆企業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起訴時所為保留部分給付範圍之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831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加恆企業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起訴時所為保留部分給付範圍之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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