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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盧榮昱

李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綠盟企業有限公司、良泰起重工程行、良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王碧惠、莊敏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2890元(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41,145元,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1年8月31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0.705計算結果為1,263,357元,元以下4捨5入,加計請求金額439,533元後為1,702,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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