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廖純卿
- 法定代理人陳茂泉
- 原告巨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05號 原 告 巨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6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5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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