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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廖欣儀

  • 當事人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基明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5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7,0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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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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