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32號
- 原告
- 春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以章、張以專、張以銘、蔡秋明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1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以章、張以專、張以銘、蔡秋明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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