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83號
- 原告
- 昭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明志
當事人(被告建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69,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183號
當事人(被告建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69,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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