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施懷閔
- 當事人百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樵安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03號 原 告 百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濰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陳柏諭律師 被 告 樵安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睿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2萬2,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127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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