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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馹勝國際賽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森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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