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曹宗鼎
- 當事人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76號 原 告 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蓓霖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1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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