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解宇凡
- 當事人漢諹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14號 原 告 漢諹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宇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914,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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