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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美村油漆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澤豐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證鑫油漆工程行發支

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4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1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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