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林秀菊
- 原告林王品品、林德隆、林英旭、林坤植、林德乾、林智惠、林德祥、林德雄、林德興、林德浩、林德寬、林德仁、林德全、林德安、林秀雀
- 被告昇宏工業社即王月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9號 原 告 林王品品 林德隆 林英旭 林坤植 林德乾 林智惠 林德祥 林德雄 林德興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樓 林德浩 林德寬 林德仁 林德全 林德安 林秀雀 被 告 昇宏工業社即王月芬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計算式:1,300×300=39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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