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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林王品品
原告
林德隆
原告
林英旭
原告
林坤植
原告
林德乾
原告
林智惠
原告
林德祥
原告
林德雄
原告
原告
林德浩
原告
林德寬
原告
林德仁
原告
林德全
原告
林德安
原告
林秀雀
被告
昇宏工業社即王月芬
林德興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計算式:1,300×3

00=39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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