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鍾宇嫣
- 法定代理人陳金梅
- 原告真築空間制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23號原 告 真築空間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美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38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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