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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玉禎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1

1,21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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