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版權費及授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游振呈
- 原告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版權費及授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981號),惟被告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07,94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33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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