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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黃渙文

原告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一中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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