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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號

損害賠償(違反營業秘密法)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仲欣輸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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