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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2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諾百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新型冠狀病毒(Sars C0V-2)抗原快速檢測試劑2萬支,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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