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7號
- 原告
- 安美謙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宏
- 設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三十八路000號0樓之0、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890元。
理由
原告與被告精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5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