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1號
- 原告
- 陳萬生
- 被告
- 陳連板
- 被告
- 誠聚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羅志華
- 被告
- 黃家木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表明系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交易價值,另聲明第一項並非附帶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提出之房屋課稅現值及所訴請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合併暫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000元,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誠聚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代表人為羅原保,惟原告卻列羅志華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查明補正。
三、原告應另確認:聲明第一項所列應負給付責任之被告,是否應僅為被告陳連板而不含其餘被告?另聲明第二、三項所列應行遷出及交還房屋之被告,是否包含被告陳連板在內?又應否區分應遷出與應交還房屋之被告個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