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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施懷閔

原告
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力瑋澤
原告
匯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力偉均有限公司、蔡漢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萬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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