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3號
- 原告
- 陳及幼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磁震科技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